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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|欧阳晨雨

荒唐不经的“富二代”传奇,最终化作“黄粱一梦”。

据报道,某地产公司的一名普通会计王某,实际的月收入只有2500元,却在网上疯狂迷恋上了直播打赏,为了满足虚荣心,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,以“富二代”的形象在某平台对各大主播进行打赏。其中打赏给斗鱼热门主播冯某的礼物价值160万元,给其他主播礼物770万元,累计打赏930万元。近日,法院当庭作出宣判: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,责令被告人退还所有侵占被害公司的款项。

为了直播“打赏”,竟把手伸向公款,最后被绳之以法,这是作奸犯科者理应受到的法律严惩。问题是,由他打赏给美女主播的那些巨额钱款,还能追逃得回来吗?

在一些美女主播看来,“打赏”就是自己的合法收入。在网络直播平台上,她们或表演才艺,或与观众交流互动,粉丝的打赏,其实是对自己劳动的褒奖,也是个人价值的直接体现。更何况,打赏并没有贴标签,谁又知道,粉丝的打赏是“违法所得”呢?既然自己“蒙在鼓里”,就不应该受到连累。

合法的收入,固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。通常来看,粉丝给主播的“打赏”,类似于民法上的赠与,主播再根据与平台的协议,按照一定的比例,对这些“所得”进行分配,这也属于《合同法》所允许的范围。但是,“打赏”钱款也应“来路正当”。根据《民法总则》,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”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”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”。既然“钱物”来路不正,“打赏”合法性也就深受质疑。

另一个或许对主播有利的规范依据,便是2011年3月1日,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该解释第10条规定,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,如果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”“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”“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”“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”等应当依法追缴,但对于“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,不予追缴”。

然而,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仅是诈骗刑事案件,而这起案件是职务侵占案件,两者不能混谈套用。

诚然,作为“准立法”的司法解释,具有很高的制度效力,但并不能“法外立法”。为什么在上述司法解释中保护“善意取得”?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买受人利益,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,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。

但粉丝“打赏”的本质,并不是市场交易,如果将“违法所得”的“豁免”范围扩大化,更会带来洗钱、职务侵占等后患。因而,在我看来,对于打赏应严格根据《刑法》,对“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”“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”。

“打赏”乱象,此案并非个例,之前便有“女孩打赏主播130万犯罪”等报道。从立法上看,规范“真空”确是乱象之源,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的同时,用制度为打赏设立“天花板”、强化资金流向监管,才能少一些“荒诞剧”,也让社会多一份安宁。

□欧阳晨雨(学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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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志文

李志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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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知名管理学者。美国杜兰大学寇翰讲座教授,担任商学院副院长长达十五年。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第一批特聘教授,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第一位光彪讲座教授,浙江大学商学研究院院长。曾任教于芝加哥大学,参与沃顿商学院的学术改革,出任香港科技大学创校教授及创始校董。同时也是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第一位特聘讲座教授,东海大学讲座教授,复旦大学顾问教授。曾担任世界银行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组织的高级顾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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